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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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统计年鉴—2010》系统收录了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三十多年和其他重要历史年份的全国主要统计数据,是一部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资料性年刊。

二、本年鉴正文内容分为24个篇章,即:1.综合; 2.国民经济核算; 3.人口; 4.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 5.固定资产投资; 6.对外经济贸易;7.能源; 8.财政; 9.价格指数; 10.人民生活; 11.城市概况; 12.资源和环境;13.农业; 14.工业; 15.建筑业; 16.运输和邮电; 17.批发和零售业; 18.住宿、餐饮业和旅游业;19.金融业; 20.教育和科技; 21.文化、体育和卫生; 22.社会服务及其他; 23.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24.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社会经济指标。同时附录两个篇章: 台湾省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我国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同世界主要国家比较。为方便读者使用,各篇章前设有《简要说明》,对本篇章的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统计范围、统计方法以及历史变动情况予以简要概述,篇末附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三、本年鉴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除行政区划、国土面积和森林资源外,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原则,香港、澳门与内地是相对独立的统计区域,依据各自不同的统计制度和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统计工作。本年鉴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资料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暨普查局提供,国家统计局进行编辑。

四、本年鉴所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具体划分为:

东部10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6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3省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五、与2009年版《中国统计年鉴》相比较,本年鉴内容和篇章结构上主要做了如下修订:根据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结果对有关统计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将对外经济贸易篇提前至固定资产投资篇之后;根据标准行业分类,将国内贸易篇和旅游篇合并调整为批发和零售业篇、住宿餐饮业和旅游篇;将其他社会活动篇的名称修订为社会服务及其他篇。

六、本年鉴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计量单位。

七、本年鉴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做机械调整。

八、符号使用说明:年鉴各表中的“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表示其中的主要项;“*”或“①”表示本表下有注解。香港及澳门部分的符号使用方法具体见其篇章说明。